资本市场暗流涌动ღ★✿✿,一种名为“股票市值挂钩型对赌协议”的契约正悄然蔓延ღ★✿✿,将一级市场私募博弈与二级公众股价捆绑在一起押大小赢钱平台ღ★✿✿,成为悬于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ღ★✿✿。
这类协议通常隐秘运作ღ★✿✿,以企业上市后某一时点的股票市值作为对赌标的或补偿计算基准ღ★✿✿,本质是私募投资机构将其退出风险向二级市场的转嫁ღ★✿✿。在注册制改革持续推进的当下ღ★✿✿,此类安排不仅可能扭曲股票真实价格ღ★✿✿、架空信息披露制度ღ★✿✿,更可能成为大股东与机构合谋操纵股价的温床ღ★✿✿,最终侵蚀中小投资者的利益ღ★✿✿。
近日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杨东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专访时直指其弊ღ★✿✿。他强调ღ★✿✿,该协议虽在形式上属于民事合同ღ★✿✿,却具有显著的负外部性ღ★✿✿,极易引发市场操纵ღ★✿✿、隧道行为等乱象ღ★✿✿,甚至埋下系统性风险的隐患ღ★✿✿。当前私人侦探公司265007ღ★✿✿,监管清理规则与司法裁判标准之间仍存在衔接不畅ღ★✿✿、覆盖不全等问题ღ★✿✿,导致此类对赌协议屡禁不止ღ★✿✿、“抽屉化”延续ღ★✿✿。
在他看来ღ★✿✿,破题的关键在于构建“披露为先ღ★✿✿、责任为盾ღ★✿✿、司法托底”的多元治理框架——既需建立上市后重大对赌的强制披露机制ღ★✿✿,也应压实大股东信义义务ღ★✿✿,更须通过司法裁判弥补监管盲区ღ★✿✿,还原市场定价的真实性和公平性ღ★✿✿。
“我们不能再容许‘私约架空公序’ღ★✿✿,”杨东说ღ★✿✿,“金融创新必须在守住公序良俗与公共安全的底线之前提下推进ღ★✿✿。”
《华夏时报》ღ★✿✿:在您看来ღ★✿✿,“股票市值挂钩型对赌协议”具体存在哪些潜在风险?尤其是在注册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ღ★✿✿,这类协议对资本市场健康运行可能带来怎样的冲击?
杨东ღ★✿✿:在目标公司上市后ღ★✿✿,参与股票市值对赌的双方当事人转化为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大股东ღ★✿✿。此类股票市值目标压力虽然可以激励创业企业家努力经营ღ★✿✿,但也会造成激励扭曲ღ★✿✿,促使企业家为避免自身利益受损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达成对赌协议设定的股票市值目标ღ★✿✿。对于以股票市值为触发条件的对赌协议而言ღ★✿✿,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利用自身的持股ღ★✿✿、信息和资金优势及其对上市公司的经营权限开展伪市值管理ღ★✿✿、操纵股价ღ★✿✿,直至完成对赌协议目标ღ★✿✿。而对于以股票市值为回购或补偿价款的计算依据的对赌协议而言ღ★✿✿,负有回购义务或价款支付义务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出于减小自身损失的考虑私人侦探公司265007ღ★✿✿,享有收益权利的投资方则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量均有操纵股价偏离其真实市场价值的利己动机ღ★✿✿。例如ღ★✿✿,在江苏硕世对赌协议案中ღ★✿✿,江苏硕世上市当日开盘价为52.33元/股ღ★✿✿,在风投机构发出回购通知前30个交易日内股价启动一轮暴涨ღ★✿✿,期间涨幅达到160%ღ★✿✿,直至风投机构发出回购通知当日达到最高点469元/股ღ★✿✿。发出通知次日股价开始持续下跌ღ★✿✿,2个月即下跌至184元/股ღ★✿✿。依据江苏硕世股票在风投机构发出回购通知前后的价格走势ღ★✿✿。法院指出该案“不排除存在人为操纵江苏硕世股价的可能”ღ★✿✿。
《华夏时报》ღ★✿✿:现实中押大小赢钱平台ღ★✿✿,很多创业者面临“不签对赌融不到资ღ★✿✿,签了对赌又可能被短期市值压力绑架”的两难局面ღ★✿✿。您认为这一困境背后的结构性原因是什么?又应如何缓解?
杨东ღ★✿✿:风险投资合同中对赌条款的设计取决于创业者与投资者之间的议价能力ღ★✿✿,股票市值挂钩对赌条款反映了双方力量的不平衡ღ★✿✿,创业者出于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而以自身的偿债能力为投资方的收益提供保证ღ★✿✿。此种情况下ღ★✿✿,创业者的经济状况往往与公司的发展情况紧密攸关ღ★✿✿,创业者个人的主要资产系其所持的公司股份ღ★✿✿。此时ღ★✿✿,一旦对赌条件未能完成ღ★✿✿,创业者为应对巨额的价款赔付请求ღ★✿✿,可能通过自我交易等形式将资产和利润转移出公司以弥补自身利益损失ღ★✿✿,即所谓的“隧道挖掘”行为ღ★✿✿。
以股票为代表的证券价格围绕其内在价值持续波动ღ★✿✿,各类信息和交易行为均有可能使证券价格偏离或趋近其真实价值ღ★✿✿。金融市场的证券价格充分反映了所有可得信息ღ★✿✿,上市公司ღ★✿✿、董监高ღ★✿✿、实际控制人和大股东等各类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真实完整地披露与上市公司及其证券有关的各类信息参与证券价格的形成ღ★✿✿,是确保证券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公正性的重要制度安排ღ★✿✿。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对赌协议ღ★✿✿,无论形成于目标公司上市前还是上市后ღ★✿✿,均伴随着诸如抽屉协议之类的信息隐藏行为ღ★✿✿。上市后达成的对赌协议ღ★✿✿,往往约定以固定股价与股票市值之间的差额确定实际控制人的补偿价款ღ★✿✿,而此价格差额并非由市场机制形成ღ★✿✿,且不对外公布ღ★✿✿,与公正透明的证券价格形成机制相悖ღ★✿✿。
目标公司上市后ღ★✿✿,投资方所持股份经过限售期解禁后与普通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集合竞价所取得的股票无异ღ★✿✿,均属于普通股ღ★✿✿。投资方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订立的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对赌协议ღ★✿✿,虽非公司发行的特殊类型股份(如优先股)ღ★✿✿,但在实质上融合了股权和债权的属性ღ★✿✿,赋予了投资方更多的权益ღ★✿✿,造成了投资方与普通投资者所持股票的权益不平等ღ★✿✿。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投资方相对普通投资者均存在信息优越性ღ★✿✿。因此前者的交易行为往往是后者交易决策的重要参考ღ★✿✿,属于具有重大性的信息ღ★✿✿。而对赌协议的安排往往隐藏于实际控制人与投资方之间ღ★✿✿,不为普通投资者所知私人侦探公司265007ღ★✿✿。因此ღ★✿✿,未披露的大股东间对赌协议ღ★✿✿,无论是在IPO阶段还是上市交易阶段ღ★✿✿,均应视为对公众投资者权益的损害ღ★✿✿。
《华夏时报》ღ★✿✿:无论是约定特定股价作为对赌条件ღ★✿✿,还是以市值差额计算回购补偿ღ★✿✿,这类协议是否本质上是一种“一级市场向二级市场的风险转嫁”?您如何评价其在整个市场风险传导中的作用?
杨东ღ★✿✿:股票市值挂钩型对赌协议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期权合约ღ★✿✿,将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利益与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密切绑定ღ★✿✿,形成多种金融风险传导链条ღ★✿✿,容易引发金融稳定性风险ღ★✿✿。高额的补偿价款可能使现金流有限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得不变卖其股份获取履约价款ღ★✿✿,因此引发的流动性风险经由证券市场ღ★✿✿、金融机构传导放大ღ★✿✿,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ღ★✿✿。因此ღ★✿✿,在美国证券法上ღ★✿✿,此类与股票价格挂钩的对赌协议本质上是非金融实体之间ღ★✿✿、非通过注册交易平台达成与单一证券价格挂钩的非标准化私人协议ღ★✿✿,会被认定为证券衍生合约(security-based swap)而被纳入美国证监会的监管框架履行交易报告义务ღ★✿✿,以预防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ღ★✿✿。
《华夏时报》ღ★✿✿:我国监管层面早已明确要求清理部分对赌协议ღ★✿✿,尤其是与市值挂钩的类型ღ★✿✿。但现实中这类协议仍屡禁不止ღ★✿✿,您认为当前监管体系存在哪些盲区或执行难点?
杨东ღ★✿✿:对赌协议的监管规则主要存在信息披露和清理终止等方式ღ★✿✿。现行对赌协议清理规则仅针对上市前签订对赌协议的情形且容易规避ღ★✿✿,不符合持续监管的要求ღ★✿✿。证监会于2019年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规定了四类必须清理的对赌协议类型包括ღ★✿✿:(1)发行人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ღ★✿✿;(2)与市值挂钩ღ★✿✿;(3)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ღ★✿✿;(4)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ღ★✿✿。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对赌协议ღ★✿✿,同时存在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ღ★✿✿、损害投资者权益等风险ღ★✿✿,应属IPO阶段必须清理的协议类型ღ★✿✿。上述对赌协议的清理规则本应发挥涤除附着于目标公司股份上的特殊权益及安排保障目标公司上市后股票的透明度及公平性的功能ღ★✿✿。但在实践中投资方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满足公司上市的监管要求后ღ★✿✿,通过抽屉协议ღ★✿✿、事前约定等形式将对赌条款延续至公司上市后ღ★✿✿,或在公司上市后重新达成对赌协议ღ★✿✿。而现行清理规则事实上仅对目标公司上市前的对赌协议发生效力且未能彻底阻断对赌协议延伸至目标公司上市后私人侦探公司265007ღ★✿✿,未能完全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的功能ღ★✿✿。而监管预期与市场实践的错位导致了上市后的对赌协议监管规则的缺位ღ★✿✿,为实际控制人与投资方通过订立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对赌协议创造了套利空间ღ★✿✿。
对于公司上市后达成的对赌协议ღ★✿✿,清理规则已不再发挥监管功能ღ★✿✿,而信息披露规则亦不能完全覆盖ღ★✿✿。对赌协议涉及的信息披露规则ღ★✿✿,主要系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ღ★✿✿。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ღ★✿✿、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大股东减持股份的披露内容包括ღ★✿✿:拟减持股份的数量ღ★✿✿、来源ღ★✿✿、减持时间区间ღ★✿✿、方式ღ★✿✿、价格区间ღ★✿✿、减持原因ღ★✿✿。在对赌协议约定固定股票价格或价格区间的情况下ღ★✿✿,投资方无论通过大宗交易还是集合竞价方式减持股份所披露出的股票价格并非其真实取得的减持股份对价ღ★✿✿,后者应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补偿的差价ღ★✿✿;而大股东对减持原因的披露ღ★✿✿,也往往套用“自身资金需求”等常见理由ღ★✿✿,而隐瞒减持乃是为兑现对赌协议收益的真实原因ღ★✿✿,对中小投资者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同时造成了证券市场价格的扭曲ღ★✿✿。
杨东ღ★✿✿:在私法上否定股票市值挂钩型对赌协议的效力ღ★✿✿,是除金融监管手段外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重要形式ღ★✿✿。然而ღ★✿✿,现阶段金融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对于对赌协议规制还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ღ★✿✿,未能充分发挥金融监管与司法的合力ღ★✿✿。主要表现为ღ★✿✿:其一ღ★✿✿,监管规则未能为司法机构评判对赌协议效力提供依据ღ★✿✿,无论是上述清理规则还是披露规则在法律位阶上均不属于法律ღ★✿✿、行政法规和规章ღ★✿✿,不能成为直接否定股票市值挂钩型对赌协议效力的依据ღ★✿✿,这导致了司法机构不得不通过公序良俗条款转介认定ღ★✿✿。虽然《九民纪要》第31条规定了涉及金融安全押大小赢钱平台ღ★✿✿、市场秩序等公序良俗的规章可以作为否定的合同效力的依据ღ★✿✿,但其效力仅限于法院系统ღ★✿✿,对于仲裁机构的相关裁决并无约束力ღ★✿✿;且对赌协议清理和披露规则主要源自交易所的自律性规定ღ★✿✿,不属于部门规章ღ★✿✿,法院在适用相关条款时仍须依照公序良俗的一般原则开展论述ღ★✿✿。其二押大小赢钱平台ღ★✿✿,如前所述ღ★✿✿,对赌协议清理规则并不完善ღ★✿✿,且信息披露规则涵盖范围不明ღ★✿✿,也导致了法院在认定股票市值挂钩型对赌协议效力时难以引用相关规则充实公序良俗条款ღ★✿✿。而在客观层面ღ★✿✿,由于股票市值挂钩型对赌协议的隐蔽性及其对证券市场价格及交易秩序作用机制的复杂性ღ★✿✿,其对证券市场秩序等公序良俗的破坏性有时难以察觉押大小赢钱平台ღ★✿✿,在意思自治主导且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裁判思维的指引下导致司法未能发挥金融秩序保障的兜底功能ღ★✿✿。
《华夏时报》ღ★✿✿:面对监管与市场之间的落差ღ★✿✿,您认为应如何从立法ღ★✿✿、司法和持续监管等多个层面协同发力ღ★✿✿,从而实现对这类对赌协议的有效治理?尤其是在强化信息披露ღ★✿✿、压实大股东责任等方面ღ★✿✿,有哪些具体的破局建议?
杨东ღ★✿✿:监管规则的设计应该使得法律主体有动力去遵守法律并采取符合公序良俗ღ★✿✿、不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ღ★✿✿,而不能诱使其采取损害公共利益的手段来规避责任或获取不当利益ღ★✿✿。对赌协议的监管思路ღ★✿✿,整体上可以区分为意思自治的合同逻辑ღ★✿✿、信义关系的公司逻辑和抑制风险的监管逻辑三类思路ღ★✿✿。股票市值挂钩型的对赌协议ღ★✿✿,涉及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ღ★✿✿、大股东以及中小投资者等各方主体利益ღ★✿✿,更密切关乎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ღ★✿✿,具有较强的外部性ღ★✿✿,意思自治的私法逻辑已不足以完全应对ღ★✿✿,而应以保护公众投资者为本位出发构建监管层面ღ★✿✿、公司层面和合同层面的一体化监管规则ღ★✿✿,并协调畅通金融监管与司法之间的衔接路径ღ★✿✿,以抑制潜在金融风险ღ★✿✿。
《华夏时报》ღ★✿✿:具体到监管层面ღ★✿✿,对于股票市值挂钩型对赌协议应如何依据持续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对赌协议上市前后的清理和披露规则?
杨东ღ★✿✿:对于规避IPO监管规则订立于目标公司上市前而效力延续至上市后的股票市值挂钩型对赌协议ღ★✿✿,监管部门应探索建立上市后强制补充披露和清理的规则ღ★✿✿,以弥补上市程序瑕疵ღ★✿✿,保证上市前后监管态度的一致性和持续性ღ★✿✿。对于订立于上市后的股票市值挂钩型对赌协议ღ★✿✿,应探索建立与股票市值挂钩的证券衍生合约的交易报告制度押大小赢钱平台ღ★✿✿,完善证券衍生品风险防范机制ღ★✿✿;同时应基于重大性标准构建上市后对赌协议的信息披露规则ღ★✿✿,依据对赌协议涉及的股票数量ღ★✿✿、对赌协议当事方是否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董监高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对于上市公司证券价格或公众投资者交易决策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信息押大小赢钱平台ღ★✿✿,基于重大信息强制披露ღ★✿✿、其他信息自愿披露的原则构建“硬护栏”与“软约束”相结合的对赌协议监管规则押大小赢钱平台ღ★✿✿。
其次ღ★✿✿,应以信义关系为约束ღ★✿✿,压实大股东违反信披义务的责任ღ★✿✿。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ღ★✿✿、大股东和董监高均对于证券市场公众投资者负有信义义务ღ★✿✿,在其未按法定或约定履行真实ღ★✿✿、完整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ღ★✿✿,应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机制ღ★✿✿。就监管责任而言ღ★✿✿,对于大股东隐瞒对赌协议ღ★✿✿、规避上市审核等违反法定或自律性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应由监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通报批评ღ★✿✿、公开谴责或者记入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等自律性惩戒措施ღ★✿✿。就民事责任而言ღ★✿✿,在不足以构成虚假陈述的情形下ღ★✿✿,应由大股东依据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信息披露公开承诺承担收益归入上市公司或者对投资者进行损害赔偿的责任ღ★✿✿。
在当下监管规则未对上市后对赌协议的清理作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ღ★✿✿,法院对于上市前订立的股票市值挂钩型对赌协议效力的认定事实上能够发挥上市程序瑕疵的补救功能ღ★✿✿。对于上市时规避对赌协议清理的监管要求的ღ★✿✿,并且明显违背金融市场公序良俗ღ★✿✿、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股票市值挂钩型对赌协议ღ★✿✿,通过认定该对赌协议自始无效ღ★✿✿,可使上市公司及大股东ღ★✿✿、公众投资者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至未订立对赌协议时的状态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状态ღ★✿✿,从而对于未披露或清理对赌协议而成功注册的公司上市程序瑕疵发挥弥补功能ღ★✿✿。对于股票市值挂钩型对赌协议所引发的风险ღ★✿✿,应通过金融监管和司法的良性互动机制予以妥善应对ღ★✿✿:一方面ღ★✿✿,在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自律性规范足够完善足以应对市场争议时私人侦探公司265007ღ★✿✿,法院应对金融监管部门的专业判断保持必要的尊重ღ★✿✿,并可在裁判文书中引述作为专业性支撑ღ★✿✿;另一方面ღ★✿✿,对于因金融监管规则欠缺所引发的争议ღ★✿✿,司法部门本着投资者保护和市场秩序维护的基本立场能动发挥资本市场法治的兜底保障功能ღ★✿✿。出国深造ღ★✿✿。澳门十大赌厅网站APPღ★✿✿!澳门十大娱乐官网入口ღ★✿✿,十大网投排行正规信誉网址